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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1996年电信法》是否构成美国广播电视业的突变点?——一项基于计量经济学的实证研究

作者: 张春华 [1] ; 樊士德 [2]

摘要:美国广播电视的发展方向基本上由两部大法确定:一部是《1934年通讯法》(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),一部是《1996年电信法》(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)。前者确立了美国广播电视的“公众委托模式”,通过一系列的规制措施,确保了私人运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“公共利益”为准绳进行运营;后者则大大放松了政府对美国广播电视业的规制,使其朝着有利于市场的方向发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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