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张春华 [1] ; 樊士德 [2]
摘要:美国广播电视的发展方向基本上由两部大法确定:一部是《1934年通讯法》(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),一部是《1996年电信法》(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)。前者确立了美国广播电视的“公众委托模式”,通过一系列的规制措施,确保了私人运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“公共利益”为准绳进行运营;后者则大大放松了政府对美国广播电视业的规制,使其朝着有利于市场的方向发展。
关键字:
上一篇:穿越时空的旅行——由《土著人访问英国》想到的
下一篇:强化电视节目服务性功能之我见